朱橋鄉(xiāng)水陽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圍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根據區(qū)委區(qū)政府工作部署,為加快水陽江防洪工程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該區(qū)域內房屋等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征收范圍
詳見征收范圍紅線圖。
二、征收簽約時限
具體時間以征收決定公告公布的時間為準。
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本次房屋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安置,非住宅房屋一律實行貨幣補償安置。
(一)貨幣化補償安置
1.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公告之日即為評估時點,下同)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確定、評估結果的公布和對估價結果異議的處理程序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宣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產權調換安置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其房屋合法面積為應安置面積,安置房屋價款按照上級部門給出的指導價,雙方各計各價,互找差價。
1.安置地點
在朱橋鄉(xiāng)集鎮(zhèn)區(qū)集中安置。
2.被征收人應按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面積就近靠檔的原則選擇安置房。
3.產權調換房屋選擇方式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嚴格按照誰先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交付鑰匙,誰先選擇安置房型和房號的原則執(zhí)行。
四、被征收房屋面積的確定
(一)原則上以房產證證載建筑面積為準。有爭議的,被征收人需書面向市房管部門申請,由房管部門根據規(guī)定和要求進行重新核定,按核定后的面積計算。
對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劃批準的,可視為合法房屋,按規(guī)劃批準文件載明的建筑面積確定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
(二)未經登記房屋的處理
1.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實施前建設的房屋,按規(guī)定進行調查認定且公示無異議的,可參照合法房屋予以補償。認定依據為宣城市現有的該區(qū)域最接近1990年4月1日時點、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航拍圖或地籍圖。
2.2007年4月30日前建設的房屋,按規(guī)定進行調查且公示無異議的,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驗收合格的,補助標準如下:
磚混結構:950元/m2;
磚木結構:800元/m2;
簡易房:層高2.2m以上的400元/m2、層高不足2.2m的280元/m2。
3.上述規(guī)定以外建設的房屋,一律按違法建設處理。在規(guī)定時間內自行拆除,磚混結構按50元/m2、磚木結構按40元/m2、簡易房按30元/m2予以補助自拆費用。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補助,并依法強制拆除。
五、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質的分類和界定
成立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和使用性質認定工作組。
(一)房屋使用性質分類: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二)房屋使用性質的界定:能提供房地產權證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標注的用途為準;不能提供房產證的,有規(guī)劃批準手續(xù)的,以規(guī)劃批準文件記載的使用性質為準。
對已形成街道兩側的有房地產權證的住宅改做營業(yè)的房屋,按住宅確認。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確認房屋底層實際經營面積為商業(yè)面積 ,對經確認的商業(yè)面積通過評估給予貨幣補償。
⑴利用底層沿街整間房屋經營的;
⑵自本方案公布之日前滿一年,已經領取了《營業(yè)執(zhí)照》并提供相關證明的,且被征收房屋是《營業(yè)執(zhí)照》所登記的營業(yè)場所。
六、獎勵、優(yōu)惠補助政策
(一)獎勵標準及期限
為鼓勵被征收人支持工程建設,盡快搬遷,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騰空房屋并驗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積給予獎勵,獎勵期限60天,逾期不予獎勵。
1.住宅房
(1)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45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騰空房屋并驗收合格的,給予100元/m2的獎勵。
(2)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46日-60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騰空房屋并驗收合格的,給予50元/m2的獎勵。
2.商業(yè)門面房(底層沿街經營性用房)
(1)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45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騰空房屋并驗收合格的,給予100元/m2的獎勵。
(2)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46-60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騰空房屋并驗收合格的,給予50元/m2的獎勵。
3.個人住宅和商業(yè)門面房以外的被征收房屋,簽約獎勵按照個人住宅獎勵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優(yōu)惠補助政策
1.超面積結算:選擇安置房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10㎡以內,超出面積部分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優(yōu)惠30%計算;超出10-20㎡的部分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優(yōu)惠20%計算;再超部分按市場評估價計算。
七、附屬物補償及各類安置補助費標準
對被征收人房屋的附屬物、裝潢及其他各類安置補助費參照《宣城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類附屬物補償、安置補助費、獎勵等標準》(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住建委、國土資源局、物價局、財政局宣征管辦〔2018〕14號文件)執(zhí)行。被征收人也可委托本項目已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征收人按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八、其它事項
(一)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被征收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產權證件,并結清水、電、氣等有關費用,騰空房屋交付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有產權糾紛的,當事人有義務向征收實施單位告知被征收房屋的產權糾紛情況;若隱瞞不報,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責任。征收有糾紛的房屋,由征收實施單位將被征收房屋有關事宜作證據保全,補償費作公證提存,先行征收,待糾紛解決后發(fā)放。
(三)被征收人騰空房屋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擔一切安全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四)被征收房屋已經出租的,其租賃關系由被征收人與承租人自行解除。
(五)被征收人與征收實施單位簽約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六)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征收實施單位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征收部門報請區(qū)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征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