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前信用核查
在辦理告知承諾事項前,通過政務服務事項辦理中的信用核查模塊對申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查詢,根據(jù)其信用信息查詢情況決定是否準予其實行告知承諾。對于信用記錄較差(哪種情況屬于較差,是否需要明確,有無信用等級劃分)的相對人,出具《不適用申請人承諾制告知書》,限制其實行告知承諾,申請人改由一般程序辦理。對信用記錄較好的相對人,予以即時辦理。
二、辦理部門告知
對準予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辦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1)該事項名稱、設定依據(jù)及相關條款;
(2)該事項的和許可條件、材料要求;
(3)承諾方式;
(4)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后果;
(5)行政機關核查的權力;
(6)承諾書是否公開及公開范圍、時限等;
(7)辦理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對可以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執(zhí)行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行政審批。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知曉告知承諾內容,愿意作出承諾的,應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1.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2.已經(jīng)知曉執(zhí)行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3.自身能夠滿足執(zhí)行部門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4.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執(zhí)行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5.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6.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申請人應當將經(jīng)簽章的告知承諾書當面遞交、郵寄或者通過網(wǎng)上政務中心提交給辦理部門。
四、承諾書留存
申請人應當向辦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承諾書等相關材料。承諾書一式兩份,由辦理部門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告知承諾書需經(jīng)申請人簽字或蓋章,涉及中介服務機構的事項,申請人和中介服務機構共同蓋章并遞交辦理部門審查后生效。
五、審批決定
辦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承諾書等相關材料后,審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相應的行政審批證件依法送達申請人。
六、事中事后監(jiān)管
(一)事中事后核查。辦理部門在一定期限內,通過在線核查、現(xiàn)場核查、部門間協(xié)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對于免于核查的事項,由相關部門納入日常監(jiān)管,督促申請人履行相關責任。發(fā)現(xiàn)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辦理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辦理部門應當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二)建立申請人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申請人,列入黑名單。發(fā)現(xiàn)申請人或中介服務機構承諾不實,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將失信行為納入宣城市相關信用信息平臺,實施多部門聯(lián)合懲戒。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2)一段時間內或無限期禁止告知承諾審批方式;
(3)列入重點監(jiān)督檢查對象,提高檢查頻率和力度;
(4)從嚴實施項目核準、備案及其他事項審批;
(5)在全社會或行業(yè)內曝光、警告或通報批評;
(6)限制市場準入,禁止進駐和使用中介超市;
(7)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jīng)營;
(8)撤銷相關榮譽稱號,限制參加國家、自治區(qū)、我市及交通運輸行業(yè)組織的表彰獎勵;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行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可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三)對辦理部門的相關要求
辦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guī)實施告知承諾事項辦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
2.在告知承諾書中擅自修改條件、標準和要求;
3.申請人愿意承諾而拒絕申請人承諾的;
4.對不履行承諾的行為未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的。